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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依据
1、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9号令)
2、《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00号文)
二、政策优惠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00号文)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 提交材料
(一) 软件产品登记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知识产权证明
4、软软件产品登记续延
1、软件产品登记续延申请表
2、原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3、营业执照副本
4、知识产权证明
(三) 进口软件产品登记
1、进口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开发或经营委托书
4、软件产品测试报告
(四) 软件产品名称变更
1、变更前营业执照
2、工商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3、变更后营业执照
4、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5、软件著作权证书及变更证明(doc)
(五) 软件产品的企业名称变更
1、变更前营业执照
2、工商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3、变更后营业执照
4、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5、软件著作权证书及变更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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